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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时间:2019-05-06

科技创业园区管理处,区机关各部门,各街道镇,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石人社函)[2019]20号转发你们,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工作,按通知要求保时、保质、保量完成学习任务,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人员培训情况以excle表格形式汇总后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8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人社函[2019]20号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4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谋划,广泛宣传,认真部署,抓好实施,保证应参训人员全部准时参训,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习任务。

        二、强化制约。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职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监督。充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自主选择平台的权利,杜绝施教机构、用人单位及个人在继续教育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四、建立台账。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人员的学习情况,搞好统计工作,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培训情况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0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

冀人社字[ 2019]49号

 

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2017年第3号)、《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18〕23号),现就2019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通知如下。

        一、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内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课程、学时要求及时间安排

        2019年度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为30学时。分为必修、选修两部分。其中必修课20学时,选修课10学时,课程内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统一发布。2019年必修课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解读》(10学时)、《弘扬工匠精神,迈向制造强国》(1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案例》(10学时),以上课程任选两门进行学习。选修课程自由选择,学完10学时即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应同时完成必修课及选修课。必修课内容学完后参加考试,合格后所学学时记入个人继续教育电子证书。选修课内容学完后不考试,所学学时直接记入继续教育电子证书。2019年度公需科目学习时间安排为:2019年2月20日至12月31日。

        三、组织服务与教学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在全省统一的继续教育综合管理和公共网络服务平台(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进行公需科目学习。全省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由网络大学统一发布并提供服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承担公需科目具体施教任务。2019年公需科目施教平台及收费标准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确定。今年中标的施教平台为:河北云教育服务平台(服务热线4007-066-516,监督电话0311-88818508);专技天下网(服务热线4008-434-678,监督电话010-61673001);河北文文教育网(服务热线4007-560-008,监督电话0311-86185666)。专业技术人员可拨打平台客服电话咨询注册、缴费、学习等有关问题。

        三家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施教平台的课程内容及收费标准均相同,且已开通手机APP功能,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上述施教平台中任选一家进行学习。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在组织实施中要充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自主选择平台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在线学习方式,通过点击省人社厅门户网站(网址:htp://ww.brsw.gov.cn)首页的“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登陆入口”链接进入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在网络大学可自由选择施教平台进行注册、缴费、学习。注册时需使用本人身份证,提交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单位所在地、职务职称、联系方法等信息并上传小二寸免冠证件照一张(jpg格式,大小在100-300KB间)。网上完成继续教育电子证书实名认证后自动生成证书编号。学员完成规定学时并考试合格的,所获学时记入继续教育电子证书(学员可通过网络大学自行查看并打印)。继续教育电子证书主要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具体情况,作为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职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时对本区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审验。

        四、公需科目学习费用

        公需科目学习费用由继续教育施教平台收取,用于支付建设和运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网络、课件制作、邀请专家录制课程等项目支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本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继续教育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事业单位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参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有关要求

        (一)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是落实中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是全面贯彻落实人社部、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全省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积极谋划,认真部署,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勇于创新实践并取得成果或者连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先评优、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优先。

        (三)各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对在继续教育活动中表现优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单位要进行表彰和激励。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报销或者要求其退还学习费用。省人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总结讲评。

        (四)落实施教机构诚信制度及失信退出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继续教育投诉举报长效机制。对施教机构、用人单位及个人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存在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认真核实、依法办理。

        联系单位: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公室

        联系人:王扬

        监督电话:0311-88616010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厅

                               2019年2月20日